[1] 张明楷.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[M].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4.
[2]陈兴良.刑法哲学[M].北京: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04.
[3]周 密.罪刑法定还是法律类推[J].法学研究,1980(5):23-29.
[4]高铭暄,马克昌.刑法学[M].2版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5.
[5]杜 宇.刑法上之“类推禁止”如何可能?——一个方法论上的悬疑[J].中外法学,2006,19(4):407-425.
[6]赵秉志.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5.
[7]张明楷.刑法学[M].3版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7.
[8]马克昌.刑法学[M].北京:高等教育出版社,2003.
[9]许发民,徐光华.罪刑法定视野下的禁止类推解读[C]//李明发.安徽大学法律评论:第1辑.合肥:安徽大学出版社,2008.
[10]沈 琪.刑事裁判中类推思维的作用及其运用:一种基于方法论意义的思考[J].政法论坛,2007,25(6):114-125.
[11]黎 宏.“禁止类推解释”之质疑[J].法学评论,2008,1(5):45-50.
[12]许 浩.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:对实用主义法律解释观的论证[J].东方法学,2008,1(6):137-148.
[13]周少华.“类推”与刑法之“禁止类推”原则:一个方法论上的阐释[J].法学研究,2004(5):58-70.
[14]刘明祥.论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[J].法学家,2008(2):61-68.
[15]陈兴良.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[J].法律科学,2005,23(4):38-48.
[16]刘志远.刑法解释的限度: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[J].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,2002,10(5):18-24.
[17]吴丙新.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: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[J].当代法学,2006,20(6):48-53.
[18]高铭暄.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81.
[19]胡云腾.废除类推及刑法科学化[J].法学研究,1995(5):55-69.
[20]陈兴良.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行为之定性研究:对李宁案的分析[J].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,2005,13(1):119-127.
[21]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,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.刑事审判参考:第3集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4.
[22]考夫曼.法律哲学[M].刘幸义,等,译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5.